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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保卫处办公室 来源:保卫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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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经职院保 [2015] 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努力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校园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切实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三条 校园管理的职能部门为2024欧洲杯下单平台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保卫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四条 本院人员进入校区,应持有本院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院颁发的其它证件、证章。外来人员进入校区,需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证明,未持证件或证明的应当在门卫处登记后进入校区。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聘用的合同制工人、外来务工人员和承包院内工程的建筑队,进驻后应立即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校区。
第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区,须经门卫询查登记,领取车辆进出登记卡,出校门时再交回。车辆进校后,应按照交通标志和路线指示,限速行驶,不准鸣号。外来车辆一般不准在校区内过夜,确需过夜的,经保卫处批准,存放到指定地点。
本院所属的机动车辆凡是不执行任务的,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本院师生员工的机动车辆和自行车,应按职能部门指定的停车地点存放。
第七条 师生员工携带公物及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必须持其所在部门签发的证明或“放行条”方可出门,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禁止范围:
    1、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门。外来汽车进人校门不领取车辆进出登记卡、出门不交回登记卡;
    2、借用别人证件或把证件借给别人;
    3、使用过期作废证件;
    4、外来无证人员不经登记混入校区内且不听劝阻;
    5、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出校门,不停车示证又不接受纠正批评;
    6、晚上熄灯后翻越校门、围墙;
    7、强行进出校门不听劝阻,与执勤人员争吵、骂人、动手打人;
    8、人员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时,无证明(放行条)而强行出门。
    对违反本条规定者,本院人员应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伤害的,应负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外来人员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我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院长办公室的同意,方可进行采访。国(境)外、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校区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并经院长办公室的批准,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十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有关部门后,或按学术计划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校区。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区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经院长办公室、统战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校区。
第十一条 进入本院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危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校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私自进校区推销、叫卖、收购废旧物品;
    2、私自占道占地、乱摆摊点销售经营;
    3、出售白酒、香烟、淫秽、盗版书刊、音像制品,伪劣产品等;
4、机动车辆在校区内高速行驶、鸣笛、随意停放、夜间不经允许停放校内;
    5、校外人员混入校区晨练,纳凉、闲逛、打球、踢球、练功等,且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态度恶劣;
    6、在校区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7、私自携带气枪、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
8、在校区内种植蔬菜、蓄养家禽、家畜;
9、擅自移动、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
10、践踏草坪,进入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树果;
11、在校区内使用小口径步枪、土枪等打鸟、射击;
12、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损坏公私财物;
13、不讲公共卫生,乱扔瓜皮、垃圾等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
14、违反学院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乱租房、占房、乱住宿;
15、私自破墙开门,里外相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
16、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使用明火燃烧树叶、垃圾,私自使用消防设施,以及其它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17、随意使用水、电,造成浪费,且不停劝阻;
18、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的体育活动;
19、在校区内谈恋爱有不文明行为;
20、学生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留宿异性。
违反本条规定者,学生由保卫处、学生处查处,教工由保卫处、工会查处,校外人员由保卫处查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伤害的,交由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违禁行为的查处要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没收物品、驱出校门等处理,并视给学院带来的损失情况,追究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十三条 进入校区从事设点摆卖商品、收购废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

第四章  校区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校区交通管理,保障行人安全和校园道路的畅通,教职员工和外来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学院各单位公车及教职工的私车,须到学院保卫处理《机动车出入证》,录入电脑车辆管理系统,学生车辆不能进校,校外车辆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校。
2、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学院的交通规定,不准在校内鸣号,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3、各车主要自觉维护学院交通秩序,不要在校园主干道、交通路口、消防通道或影响正常行走的人行道路上停放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要主动避让行人,不要与行人抢道,以免危及行人的安全。
4、校内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5、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按规定停放或到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禁止停放在禁停区内,对不听指挥乱停乱放的,执勤人员有权纠正,对有意制造事端的,给予警告通报,并通知交警部门进行拖车。
6、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进入学院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凡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上路一经发现,第一次予以劝告并进行登记,对不听劝告的,将予以暂扣,其车辆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营运摩托车、出租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校内。
8、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利用校园内的道路、场地做教练场地。
9、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10、机动车转弯时必须减速行驶,禁止突然转弯。
11、骑自行车,不准双手离车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
12、校园内行人必须遵守靠边行的原则,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放风筝、打球、挂横幅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准在校道上以及停放车辆的地方进行堆物作业、摆摊、设置障碍等。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4、凡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自行调解轻微事故外,均须报辖区交警部门处理。
15、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司机本人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坏未向保卫处报案的,保卫处不出具相关证明手续。

第五章  宣传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类展览,应报请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批准,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展示;张贴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报请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批准,张贴在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党委办公室会同保卫处、学生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宣传栏或广告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对违反本条规定者,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劝其停止;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保卫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院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应报请院长办公室批准,举办文艺演出等活动,应报请团委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
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损害公私财产。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教工成立的非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须报请党委办公室(宣传部)批准,学术性社团组织分别报科技处批准,学生社团组织须报请学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者,各职能部门有权令组织者和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院人员,学院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外来人员由保卫处视情况轻重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执行,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二十条 青少年(包括学校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   
第二十一条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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